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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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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涉及殡葬领域法律法|凯发下载平台规学习宣传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是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11月9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发布机构:国务院■★◆◆◆;发布日期:2012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法令明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凯发下载平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在全社会树立“节俭朴素办丧、绿色生态安葬、平安文明祭扫”的文明理念◆■★,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更好地塑造地区文明形象。我们倡议这样做: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相关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对现行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1.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2.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凯发下载平台、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网络

2025-03-07 01: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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